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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规定三种基金组织形式

2015-06-08 20:35:10 编辑:基金速查网

[导读]:由此可见,理事会型是使持有人有了更大的话语权,他们可以根据监督情况选择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以此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无限责任型是在基金出现资不抵债时,可以通过追究管理人的最终责任,从而将基金的投资损失最终与管理人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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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少平

  纵观草案,除对相关内容作了全面修改以外,更在第四章规定了基金运作的三种组织形式。对于这种修改,不少业界人士欢呼叫好,也有些人士对此存有疑虑。对此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说明提出:“现行基金法规定的契约型基金组织形式运作机制灵活、决策效率高,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为非常设机构,难以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及市场人士呼吁比照公司等治理机制,丰富基金组织形式,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约束。为此,草案借鉴国内实践和国外经验,在基金组织形式上进行创新,增加了理事会型与无限责任型两种新的基金组织形式,给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这两类基金在契约型基金的基础上,通过增加理事会这种常设机构、增加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约完善了基金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为了加深对这一修改的理解,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看法。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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