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综合来看,创新业务投资部认为,作为红筹企业境内融资的方式,CDR已经渐行渐近,在给境内投资者带来新的投资机会的同时,利好大的券商机构,也会适当提升对于科技创新企业的风险偏好。
2018年3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依法创造条件引导创新企业发行股权类融资工具并在境内上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作用。综合来看,此次试点文件主要有以下要点内容:
2。发行方式:主要包括CDR与IPO两种。
1)CDR: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
2)IPO: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也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3)IPO: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3。信息披露要求与日常监管。试点的CDR与IPO,均应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若干意见》及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4。投资者保护:未盈利企业的控股股东与高管在企业盈利前不得减持;CDR持有人应当享有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相同的权益。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按照境内现行股票发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执行。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的权益相当,由存托人代表境内投资者对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行使权利。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