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第十条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决定是否投资信用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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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稳定民企债务融资,解决企业发债难的问题,去年底央行宣布引导设立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各类信用缓释工具出现,信用衍生产品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这类产品的丰富也吸引了公募基金的目光,业内开始关注如何参与到这类资产的问题。华南地区某大型基金公司固收投资部人士表示,“去年底风险缓冲工具的债券迎来发展后,公募业内有人问可不可以投,证监会出台的这个《指引》是对市场上这些疑问一个很好的回答,同时为了未来出台更多的信用衍生工具给出一个铺垫和规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今日表示, 证监会发布公募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他表示,指引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以风险对冲为目的;二是明确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三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加强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四是要求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信用衍生品的相关情况;五是明确规定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六是强化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七是明确老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应当依法履行适当程序。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