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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案二审维持原判 面临四年有期徒刑及1800万罚金

2013-10-30 02:03:00 编辑:基金速查网

[导读]:同时,法院还就涉案证券账户股票买卖是否属于“先买先卖”、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基金对工行、建行股票的买入是否可以拉升股价、从而认定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购买上述股票是否符合情理,李旭利是否“违反规定”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程亮亮

  昨日,受各界高度关注的“李旭利老鼠仓案”在上海高院终审宣判,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旭利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违法所得1071万余元予以追缴。

  2010年6月,稽查人员在查办一起上市公司异常交易案过程中意外发现李旭利登记资料的错漏,这些错漏引发后续的一系列细致调查,并最终导致李旭利案发。翌年8月,李旭利被刑事拘留。11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通报李旭利的“老鼠仓”行为。

  2012年5月,检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李旭利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违法所得1071万余元予以追缴。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