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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法

  • 除股市危机的突发影响外,法学界认为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也不够完善。比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保生分析称,目前而言,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没有制定“重大性”的标准,对哪些信息披露的行为要处罚还是不处罚缺少明确标准。具体标准也没有规定,导致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2015-09-05 07:14:00)

    标签: 入法 平准基金 证券法
  • “对非公募基金侧重建章立,对基金具体投资业务运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和基金参与者自主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2012-12-29 02:12:00)

    标签: 基金法 非公募 私募基金
  •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尽管基金法对于私募的规定远远低于此前市场预期,但毕竟迈出了重要一步,制定了框架性的监管法律,也为将来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监管体制打下了基矗。(2012-12-29 01:41:00)

    标签: 私募基金 基金财产 合格投资者
  • 吴晓灵表示,新基金法将有效地促进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范发展,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也给老百姓提供了更多更规范的财富管理和投资方式,对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2012-12-29 01:05:00)

    标签: 吴晓灵 基金法 投资者
  • 一是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二是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三是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四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五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012-12-29 00:00:00)

    标签: 悬念 私募基金
  • 新《基金法》将在本月28日前由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考虑到国务院或证监会可能需要根据该法再配套制定规章,预计新《基金法》最快实施时间不早于明年3月份。(2012-12-25 01:42:00)

    标签: 基金法 证券投资 入法
  • 据了解,在 “一审”稿和“二审”稿中,PE/VC都曾被纳新基金法中。吴晓灵称,有三个原因阻碍了PE入法:一是大家在理论上存有不同认识,认为对冲基金和PE是不同的东西,不应把它纳入进来;二是相关监管主体方面不愿将其纳入进来;三是市场对该法的修订有误解,认为政府立法就是想加强对PE的监管。(2012-12-25 00:00:00)

    标签: 调整
  • 此外,“三审”也维持了“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这一表述,也即维持了证监会在界定证券方面的权力。(2012-12-25 00:00:00)

    标签: 新基金 证券
  • 安邦认为,VC、PE出人意料地未纳入新基金法,足以显示对此事的分歧巨大。PE和VC业内人士普遍不愿意纳入基金法监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透明度问题。(2012-12-25 00:00:00)

    标签: 新基金
  • 也因为,日前有媒体援引一位接近《新基金法》的知情人士透露,《新基金法》准备给予私募基金非纳税主体法律地位,具体做法是一旦私募基金完成证监会注册,并进入证监会与税务部门“联网”的信息系统,就无需在工商部门做税务登记,只需在监管部门以基金产品形式备案登记。(2012-12-21 06:41:00)

    标签: 基金法 吴晓灵 草案
  • “不管最后是否纳入监管,但针对目前国内PE行业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是更切合实际并能发挥作用之举。”中信资本总裁张懿辰认为。(2012-12-18 04:29:00)

    标签: 入法 PE
  • 对此,一直力推PE入法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晓灵认为,考虑到监管分工应该坚持如下理念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行政效率为目标:一是金融活动归口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二是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实施功能监管,在目前尚不具备条件时,应做到同一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要按同样的原则和标准监管;三是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应该着眼于国家发展的全局,不要介入微观监管活动;四是充分利用现有监管资源,不要再重新构建新的金融监管系统。(2012-12-18 00:00:00)

    标签: 新基金 预期
  • 业内人士12日透露,备受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可能在12月下旬进行第三次审议。由于在证券定义、监管等方面争议较大,VC/PE可能不被纳入该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监管范围。(2012-12-13 00:00:00)

    标签: 草案
  • 他说,基金产品组织形式可能仍将采用该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相关规定。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将不单独作为法定的基金组织形式。(2012-12-13 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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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旦证监会将相应的权力下放,公募、私募的监管责任则统一落到中国基金业协会身上。新《基金法》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2012-10-27 10:48:00)

    标签: 基金法 PE 私募股权投资
  • 修订草案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其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数额的,应当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到基金行业协会登记。(2012-10-24 03:54:00)

    标签: 证券投资活动 修订草案
  • 来自好买的数据显示,统计各家私募公司发行的传统的非结构阳光私募(下称阳光私募)的数量(包括已停止运行的和持续期内的),自2004年赵丹阳发行第一只产品以来,一共有419家私募公司陆续通过信托平台发行了993只阳光私募,其中过半私募仅发行了一只产品。(2012-10-24 00:00:00)

    标签: 基金法
  • “基金法修订后明确的是,凡是采取基金组织形式的,均应纳入法律规范;但凡是以公司和合伙企业为组织形式的PE机构则不纳入法律监管。(2012-10-18 00:00:00)

    标签: 新基金
  • 他特别强调,证券是个广泛的概念,是能证明某种财产价值和权利,并能用于转让和交易的票券。通常由政府或企业发行。按照这种理解,证券分为多种不同形式。(2012-10-18 07:21:00)

    标签: 基金财产 基金法 持有人大会
  • 有观点认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应不仅限于上市证券,未上市的股权也因在基金法的规范范围内。因为出资期限、税收、利润分配等各方面,这部分“类基金”与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都不适应,阻碍了私募基金的发展。(2012-08-14 00:00:00)

    标签: 草案
  • 刘俊海认为,在基金法中不仅需要为PE确权,还要提供一个默认的PE行业的章程、“合同范本”。必须明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属性,在募资时不能进行“点到面”的宣传。(2012-08-06 01:38:00)

    标签: 基金法 股权 入法 监管
  • 但这一想法同样受到业内人士质疑。毕马威企业咨询税务合伙人马源认为,PE使入法也不可能规定很多细节。“因为除了在募资时可能因非法募资带来金融稳定性风险,PE在投资、管理、退出环节所涉及的都只是少数特定人群的利益,因此也应由商业契约来约束。(2012-08-06 00:00:00)

  • 目前讨论较多的问题还包括:对基金分红问题引发的基金合同条款的重新规范;拟突破现行《基金法》第59条中不得买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控股股东发行或承销的股票这一条款的规定;以及基金认购中的风险提示问题等等。(2009-09-16 07:41:00)

    标签: 调研 私募
  • 目前讨论较多的问题还包括:对基金分红问题引发的基金合同条款的重新规范;拟突破现行《基金法》第59条中不得买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控股股东发行或承销的股票这一条款的规定;以及基金认购中的风险提示问题等等。(2009-09-11 2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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