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募业绩比较基准改革细则出炉:严防风格漂移 绩效薪酬与业绩基准挂钩《指引》第二十条和《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成立或已获注册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基金托管人建立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机制、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等要求,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这一安排既保证了监管要求的落实,又考虑了市场实际操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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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要求公募基金产品必须明确设定业绩比较基准,并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条件、投资风格监测、绩效考核、销售展示及托管人监督等作出系统性规范,剑指“基准随意设定、风格漂移”的乱象。
所谓业绩比较基准,即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中约定的,用于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
目前,该《指引》和《细则》已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9日。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系列规范将推动公募基金行业更加注重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稳定性,减少风格漂移、“名不符实”,以及追涨杀跌、业绩大幅波动的基金产品,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助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 网页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