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募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正式落地。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该指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中银基金表示,此次《指引》的实施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通过建立基准要素库等措施,提升业绩比较基准的代表性与客观性,并健全基金管理人内控机制,使其真正成为基金投资的“锚”,强化对投资行为的约束;另一方面,通过加强法律文件及定期报告中的信息披露,完善业绩展示及基金评价等相关机制,进一步发挥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衡量投资表现的“尺”的作用。
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该指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而为基金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一般由指数、合约价格、利率等要素构成,是基金合同的基本要素。从功能作用看,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投资的“锚”和“尺”,发挥确定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等重要作用。
但当前我国公募基金在业绩比较基准方面还存在几方面问题:一是法规制度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规定,仅在信息披露、特殊产品设计等监管规则有零散要求,约束力不强。二是多数管理人尚未建立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的全链条内控机制,托管、销售等机构也未有效监督和使用基准。三是部分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业绩大幅偏离业绩比较基准,个别产品甚至出现“风格漂移”,对投资者获得感造成较大影响。
一是突出了业绩比较基准对产品的表征作用,《指引》明确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应该体现产品的定位和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在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时应当具备市场代表性,此外,基金公司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更、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排名等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 网页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