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终,二审法院表示,一审判决认定恒泰证券的行为构成违约,其应向金元顺安基金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合法合理确定损失承担范围,均正确,应予维持。对恒泰证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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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现债券“踩雷”的金元顺安基金,又出现一起“踩雷”事件。
近日,北京法院的两则民事判决书显示,金元顺安基金设立的两只资产管理计划购买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合计1.3亿元。不过最终该专项计划终止,金元顺安基金无法按照约定收回收益和本金。
金元顺安基金也因此将恒泰证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金元顺安基金胜诉后,恒泰证券不服,提起上诉。不过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后,驳回了恒泰证券的上诉。
“踩雷”1.3亿元
2015年10月9日,庆汇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买受人,与咸阳鸿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庆汇租赁以5亿元的价格购买鸿元石化的设备,然后将设备出租给鸿元石化使用,租金期限36个月,租金5亿元。
庆汇租赁将上述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给恒泰证券,由恒泰证券设立“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证券。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