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可在《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若基金管理人没有走法定程序、擅自发生投资风格漂移,为此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是否属于投资风格漂移,可设计定量指标来予界定;对投资风格漂移所形成的损失,可以所追踪的行业或板块期间涨跌幅等为基准,来进行相关推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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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基金投资风格漂移现象引发市场关注。有的基金名为“文体健康混合”,但重仓股却多为半导体和军工;有的基金名为“创新成长”,但重仓股多为金融股。笔者认为,基金投资风格漂移有悖于市场诚信和契约精神,应予根治。
基金发生投资风格漂移,有的是因为原拟投资的行业方向受到政策影响,基金经理通过调仓来避免损失;有的是基金管理人为了追求基金规模,以某个热点行业作为投资方向吸引基民参与,然而市场热点题材瞬息万变,基金经理为了收益排名,抛弃原定投资方向,转而追逐市场新热点。
一般基金《合同》有规定,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然而,有些基金管理人发生投资基金风格偏移,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等为由头,认为“本次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证监会备案”,从而规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
从基民角度而言,对于基金风格漂移,有些是抱着支持理解的态度,只要追逐热点能够多赚钱就行。现实中,也很少有基民会因为风格漂移导致基金业绩不佳而提出司法维权。另外,虽然一般基金《合同》会约定,“基金管理人违反《合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基金风格偏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什么损害、多大损害,目前没有认定方法,难以追责。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