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同时,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原《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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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财政部于202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中亦强调:禁止通过政府投资基金变相举债。通知中表示: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通过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资。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基金严肃整改。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有关职责和工作部署,加强对涉嫌变相举债基金的监管,协助地方防范隐性债务风险。
此前,在苏财基金〔2019〕4号《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版本中“第十六条”表示:基金对子基金出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募集规模的30%,子基金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基金出资参与子基金,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基金份额、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或者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 网页链接